财务造假,董事长及高管全部被罚,审计机构也快了!(19)

胡宜东和康璐在具体操作涉案事项过程中向实际控制人覃辉汇报,覃辉对相关汇报内容点赞同意,知悉并授意涉案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本案《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了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胡宜东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积极配合调查;第二,本人提供他案线索,具有立功表现。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胡宜东的立功行为已在告知时予以考虑,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配合调查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