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拟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二 )
《规定》指出,在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要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在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规定》还在广告规范方面提出了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美容整形、网络游戏等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页面播出,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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