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执行不能非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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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17日公布10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社会大众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点评:福建高院发布的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涵盖低保户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扣押财产无法处置且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财产依法处置完毕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执行不能属客观不能,申请执行人在选择交易主体时应该持慎重态度,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执行难。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不能)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院依法可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且在终结本次执行后5年内,执行人员仍然需要履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程序,人民法院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