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首例搭乘滴滴顺风车车祸死亡,法院是这样判决责任的( 四 )
焦点一:被侵权人阿雄与顺风车平台之间是什么关系?
原告认为,像阿雄这一单,平台支付给陈某龙是24元,但阿雄支付出去的钱是26.8元。这里面是有利益存在的。乘客是跟平台发生关系,阿雄与滴滴公司是存在承运关系的。
法庭上,律师蔡少文代表滴滴公司和小桔公司、运达公司三家公司出庭,滴滴公司和小桔公司都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滴滴公司、小桔公司是滴滴出行APP软件的设计开发者,滴滴出行软件顺风车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滴滴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被告运达公司运营,借助于滴滴基础信息平台业务,向平台中的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共享及其附属信息交互服务。”北京运达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成立并运营顺风车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信息服务费用收取的主体是运营商,即被告运达公司。
运达公司则辩称,顺风车模式下,他们仅提供居间服务,与乘客不构成承运关系。从操作模式上看,合乘平台提供信息展示和信息匹配功能,是居间服务不是承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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