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卖900多克"冰毒"大部分是假货,法院是这样判决( 五 )

2018年5月28日,万载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对彭飞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专家:贩卖假毒品也是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彭飞一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的毒品大部分为假毒品。主观上被告人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危害并不明显。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我国法学界曾有过争议。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任何危险,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另有一些学者则指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要具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算未完成犯罪也是未遂犯。

“本案中,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把假毒品当真毒品购买,其贩卖毒品未遂应该是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万载县法院对彭飞的判罚,其依据是刑法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曾下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在“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部分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