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蹭名牌”后果很严重( 三 )

因为品牌企业在明处,仿冒者在暗处,“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即使品牌企业采取了防御性策略,也难免挂一漏万。所以说,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机制扬善惩恶,很难制约投机者。

其实,立法层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作出了非常明晰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种行为,其中的标的既包括相同商标,也包括类似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还明确,申请人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能代表其享有商标权,也就是说,在没有拿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前提下,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均属侵权违法行为。

不过,目前市场上侵犯相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不多见,更多的是侵犯近似商标专用权;同时,未在申请商标注册情况下明目张胆地侵犯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大减少,但利用已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这一“时间差”实施侵权的行为比较普遍。显然,侵权者主要是想打“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