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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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研发投入占比将纳入市县年度考核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周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不强、动力不足、资源不优仍然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7月27日,《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在会议上获高票通过,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河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条例强化政府应当发挥的引导、激励、服务、保障作用,将为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为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内生动力,条例明确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条例规定,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给予补助。对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省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条例还鼓励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组织。对创新平台、研发组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条例强化政府保障功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用地。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和嫁接改造技术项目。





条例规定,本省应当建立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将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拥有率、创新质量效益以及有关创新政策的落实等评价内容,纳入市、县年度考核指标。





为破解产学研两张皮难题,条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同时,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引导技术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





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





为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条例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





条例规定,企业获得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赋予学科带头人、重大创新平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建项目等方面更多的支配权。





优化人才政策,条例规定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将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列入住房保障对象。条例还明确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技术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参与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活动的,其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级、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