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约束助力国企降杠杆( 五 )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导意见》对国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方面,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测监督。要根据风险大小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的企业,同时,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建立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降负债机制,此外还要将降杠杆、减负债的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指导意见》对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设置了融资限制,如要求不得对重点监管企业新增债务融资等。此外,《指导意见》还通过国企负责人负全责、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体系等强化了企业财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资产负债约束不仅要建立在机制上,同时也要解决体制衍生出的难题。”栾稀认为,地方融资平台替地方政府融资、国有企业主动或被动承担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是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共同难题,“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以解决政府债务和国企债务互相缠绕的体制难题。”为了给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指导意见》还提出一些配套措施,如盘活存量资产、完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动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破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