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超1%还分红 当心高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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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冬胜)6月8日,张家口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打着高息的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钱款被挥霍一空,公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4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12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某、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赵某、崔某均系外地人,在张家口市某写字楼租下临时办公房间,并注册了某传媒有限公司后,与他人合谋进行融资。他们先后雇佣人员组织业务团队,编造假名,以编造虚假的与某山泉水厂股权转让协议、经营和投资畲族文化城项目等为名,向群众做虚假宣传。并通过业务员上街发放名片、赠送礼品等手段吸引群众,后以付给投资人1.5%的月利息、0.5%的月分红、赠送礼品为诱饵,先后与93名群众签订抵押借款协议123份,骗取群众借款203万余元人民币。在吸收存款过程中,将存款挥霍殆尽。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依法审理,以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单位张家口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2014年1月起,张家口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张家口市区、宣化区通过发放投资理财宣传单,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年期的投资年收益率为13%至15%,非法吸收沈某等59名受害人人民币862万余元。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依法审理,以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对张家口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金三十万元。





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闪某于2003年5月13日注册成立了张家口某机械有限公司,建厂后虽说规模不大,但一直盈利。从2008年12月企业搬迁至张北县某地后,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流动资金紧缺,市场不景气。2008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闪某以投资建设企业为由,许以月息1%—5%不等的利息回报,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王某、冯某、董某等1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约5435万余元。经张北县法院依法审理,以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