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负责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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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兵





一家违规小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多,一家镀锌厂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地下。两家企业负责人都因污染环境获刑。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石市桥西区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重点通报了两起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件。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作坊被查





2014年初,张某某将其位于无极县高头乡西高村西南角的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院内的炼铅厂,租赁给其妻的堂哥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大量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将废旧蓄电池外壳以废品销售,将电铅熔化成铅水制成正方体铅锭。





2015年10月份,无极县环保局经检查后对炼铅厂下发了责令停业通知书,并多次告知刘某某不允许其生产。然而,刘某某明知是违法行为,仍偷偷进行生产。





2016年4月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民警将刘某某放置于炼铅厂内的铅酸蓄电池100块、铅锭10块(总共净重约7.77吨)予以扣押。经司法鉴定,在炼铅厂内查获的分类收集的铅酸蓄电池的部件属于危险废物。同时,张某某不但帮助刘某某向外销售产品,还为刘某某进行了生产技术指导。更严重的是,在刘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某使用叉车将公安民警予以扣押的铅锭及废旧铅酸蓄电池挪动,致使公安机关长期无法找到扣押物品。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扣押在案的铅酸蓄电池100块、铅锭10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四、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开设镀锌厂





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地下被查





2016年2月下旬至6月期间,马某某在晋州市东卓宿镇尹家庄村开设了镀锌厂,雇用彭某某(已判决)、房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该镀锌厂违法生产镀锌产品。该厂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沿地沟排入地下,造成环境污染。





2016年6月28日,彭某某、房某某在该电镀厂工作时被当场抓获。经石家庄市环境检测中心对该镀锌厂直接排入地下的废液pH值、总锌、总铬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总锌含量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开设的镀锌厂内违法生产,将镀锌过程形成的废水不经任何处理通过室内暗沟向外排放渗入地下,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桥西区法院副院长赵建英表示,从总体立法趋向上看,国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力度,目的是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企业发展有可能会面临很多压力和竞争,但是绝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利润,牺牲未来而赢得当下。司法部门将继续加大查处和惩治力度,为百姓的绿水青山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