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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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重庆6月4日消息(记者陈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针对目前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一步统一重庆全域的量刑标准和裁判尺度,在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它的将量刑起点确定为六个月至一年,同时对于行为人触犯两项以上情形的,还规定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并叠加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规定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点、多种犯罪情形下量刑的叠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加幅度等。





根据《实施细则》,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





具体来看,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以危险废物的重量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以浓度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由于铅、汞、镉、铬、砷、铊、锑等一类重金属和镍、铜、锌、银、钒、锰、钴二类重金属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倍数的确定上也有所区别。对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以面积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数或者株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群众疏散、转移以及致人人身损害的,以人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两项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同时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叠加。





其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试验区的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还规定在这些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环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增加10%的刑期。此外,《实施细则》对罚金刑也予以规范,所有犯罪情形均应参考污染环境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在体现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也强调鼓励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一方面规定如果不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又规定对于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补植、增殖放流、义务劳动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根据介绍,《实施细则》还充分考虑了各种犯罪情形,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环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