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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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滨州房管局获悉,滨州市关于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备案的通知已下发,全文如下:
经纪|年度|房地产|滨州市|机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凡在滨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经纪机构以及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租赁代理、咨询、策划的机构,下同),需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年度备案,取得《滨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现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从2018年4月27日起,滨州市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备案报名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8日,备案期限一年。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滨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批表、自行成交类网签免费承诺书、诚信纳税承诺书;
(下载网址:http://www.bzfcj.gov.cn/ →市场管理→经纪机构);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核对原件);
(四)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并已在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注册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已在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注册的从业人员或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骨干人员培训合格证并已在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注册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注册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其中机构法人必须具备所列资格证明之一;
(五)全部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或者机构出具的从业证明材料原件。
(六)机构内部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除以上外,下列房地产经纪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分支机构应提供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的备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和同意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
加盟机构应提供授权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备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和与加盟机构签订的加盟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及加盟的机构签订的诚信经营责任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互联网经纪机构应提供机构网站在通信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售租代理机构应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或代理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外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代理销售或租赁商品房的,应在滨州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
具有多个营业门店的机构,应提供门店的名单,营业门店应单独备案。
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互联网经纪机构如另设分支,需具备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总公司)出具的同意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有关要求:
1、过期不报送备案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备案;
2、备案资料一律以A4纸按照第四条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填写内容字迹工整规范;
3、对往年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请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年度备案延续或变更手续。
七、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管理,备案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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