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税务大事(5月20日-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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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税务大事(5月20日-5月25日)

◎ 华税税务争议组

国内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关注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22日

(来源: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关注度:★★★★★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7日

(来源: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关注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来源: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的公告(

关注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2018年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的产量或进口量进行了核查,对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予以撤销。现将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21日

 

来源:

5

25

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海外版

一、日财政审议会:若政府支出改革不成功 或考虑增税(

关注度:★★★★★

据日媒报道,23日,日本财政制度等审议会向财务相麻生太郎提交了一份关于政府新财政健全化计划的意见书。意见书显示,以抑制社会保障费膨胀的大致目标为首,对2019至2021年主要支出设相关纪律推进改革,若不成功将考虑采取增税等“收入支出两方面的追加措施”。

据报道,由于政府内部出现不同意见,6月制定的“骨太方针”,即经济财政运营基本方针中的财政计划,将不写明抑制支出的具体数值目标,意见书提醒不要让其失去实效性。

据悉,意见书把“团块世代”,即战后第一次婴儿潮时期出生者,开始成为75岁以上后期老年人的2022年,以及全部达到75岁以上的2025年,设定为关键节点。在把上调消费税税率至10%作为“大前提”的同时,敦促集中应对医疗和护理费等的增加。

意见书对政府遵守2016至2018年原始预算中,把社保费增加额控制在共计1.5万亿日元的标准给予肯定。主张虽未给出金额,但今后仍“需要具体的数值目标”。对于导致收支恶化的补充预算,指出“应严格避免轻易编制”。

意见书认为,经济重建削弱了实施旨在提升需求的公共项目的必要性,要求彻底降低防卫装备品的采购成本。大学学费由国家垫付的“就业后偿还”制度,由于也惠及高收入阶层,被指不恰当。

来源:

5

24

日,

中国新闻网

二、马来西亚汽车业将从零消费税中受惠(

关注度:★★★★

《The Edge Markets》5月21日报道,马来西亚希盟政府计划废除消费税(GST),预计可提振消费者的购买情绪,汽车业有望成为第一个受惠的领域。

从6月1日起,消费税将降低至0%,在销售与服务税(SST)实施前的这段过渡期,消费者可尽情享受低价的好处,预计这有助于短暂刺激汽车业者的销量艾芬黄氏资本研究分析员Brian Yeoh表示:“对汽车业来说,这是暂时的好处。”

不过,Grant Thornton间接税务与消费税执行董事Alan Chung认为,价格走势将呈“V型”,因为一旦销售与服务税重新推出,汽车制造商将无法保持价格不变。他说:“汽车业者的现有库存可以享受零消费税,因为他们仍可索回消费税。但一旦实行了销售与服务税,他们将必须再次调高价格。”

他还指出,根据销售与服务税制度,汽车售价更高,当2015年推行消费税时,汽车价格才下滑。不过,他表示,消费者不会像消费税引入时那样面临不可承受的“双刃剑”,因为他们将可享受更高的购买力。最重要的是,他相信汽车制造商很可能会在重新推出销售与服务税之后,继续保持价格竞争力。

安联星展研究分析员Siti Ruzanna Mohd Faruk表示,总体而言,虽然销量将会加速,但对汽车业的影响将相当“中和”。她说:“实施销售与服务税后,销量将会下滑,并在稍后恢复正常。”

她维持汽车总销量全年增长3%的预测。除了废除消费税之外,Siti Ruzanna还指出,新政府打算为月收入低于8000马币且首购1600cc以下进口车的家庭降低国产税,这可能会提高进口车销量。她表示,尽管目前还没有迹象表明减少国产税的确切日期,或者现有的65至75%国产税的降幅,但此举可能让汽车业者受惠。

来源:

5

24

日,

商务部网站

三、瑞士议会欲将“养老金改革”和“企业税改革”合一推出总揽方案(

关注度:★★★

瑞士《新苏黎世报》5月17日报道。近日瑞士联邦议会经济委员会(WAK)一致通过一项“企业税改革”议案,拟将“养老金保险改革”和“企业税改革”结合在一起考虑,推出一揽子方案。经济委员会的这个提案与联邦委员会此前提交议会审议的,被认为“很可能流产”的企业税改提案有所区别,被认为能得到大多数支持。

这个改革提案的特点在于,“养老金”将因此获得切实好处,也就是说联邦、州与市镇为税改每损失的一个瑞郎,都将有额外一瑞郎流入养老金。为此,瑞士每年将额外为养老金支出20亿瑞郎,财政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工资份额分别提高0.15%产生的12亿瑞郎;增值税贡献5.2亿瑞郎;以及联邦向养老金多拨款4亿瑞郎。这样不仅能覆盖养老金资金到2032年的资金缺口的40%,还能面临严重财政困难的时间再延迟3到4年。

将税改与养老金改革相结合的提案对养老金的补偿款是此前提出的以“儿童补贴”方式提供的补偿的5倍,给民众的“甜头”明显多于原方案,但问题在于养老金改革方案中的其他如退休年龄是否推迟很可能还将被搁置。

另外,在企业缴税份额上,新提案也与联邦委员会的提案有出入,对大企业分红纳税的纳税比例要求更低。

来源:

5

21

日,

商务部网站

四、阿联酋对国民自建住房给予增值税退税待遇(

关注度:★★★

日前阿联酋联邦税务总局在其官网公布,将对国民自建住房给予增值税退税待遇,并公布了具体条件和申请流程。根据公告,享受增值税退税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阿联酋本国国民,二是该房屋必须为国民及其家人自主住房,三是退税税基限定为承包商提供的建筑服务和建材支出。(来源:5月22日,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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