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小三生长子?造谣百度李彦宏的人可能不知道“同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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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百度、小三、内斗…这些抓眼球的字眼被网络聚到了一起,一场火热的风波正迅速发酵。
人红是非多。这两天,百度成了吃瓜群众最关注的公司。先是传闻百度集团总裁陆奇疑陷李彦宏家庭内斗辞去职务。其后,李彦宏“养小三”的流言又在社交媒体上广为传播,昨天(5月22日)百度已经正式向公安部门报案,将依法追究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百度辟谣“李彦宏小三”传闻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半个世界”。互联网时代,百度事件并非孤例,面对层出不穷的传闻和造谣,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类似的事件又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发和警示?
李彦宏陷“小三”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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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注意到,这起刷爆朋友圈的传闻,最早是从微博上突然流传的一张内容丰富的截图开始的,有一位认证为资深金融人士、财经问答专家的吴小平先生爆料称:“传中国著名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家庭即将煎饼重组,小三可能扶正,涉及重大资产控制权争夺。如果细节为真,我觉得男主够爷们,够不负责,够鲁莽,够牛逼......总之无法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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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图
就当大家都在猜测这位互联网大佬可能是谁的时候,紧接着又传出了另外一张更为劲爆的截图,内容中直接提到:“Robin家事非常负责,robin养小三生长子,老板娘励精图治若干年,生了四个女儿之后生了一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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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截图直接将陆奇的离任与李彦宏家务事相挂钩。5月22日,针对“李彦宏家庭”传闻,百度回应称此为百分之百的谣言,法务团队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坚决追究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百度声明原文:近日网络上有关李彦宏先生及其家人的传言纯属子虚乌有。过去,对于类似传言李彦宏先生都本着清者自清的态度没有追究,鉴于此次造谣内容之恶劣、来势之凶猛、社会影响之大,已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声誉,并对百度品牌造成了伤害,我们已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坚决追究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最后恳请大家不传谣不信谣,感谢各位的关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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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声明
吃瓜群众总爱八卦大佬的情感问题,李彦宏和马东敏夫妇的关系历来就颇受关注。
马东敏19岁毕业后就出国留学。1995年4月的一天,在纽约的一次留学生聚会上与李彦宏不期而遇。说起马东敏,她一度被媒体称为“百度背后的女人”,百度在纳斯达克上市当天,李彦宏谈及百度时曾这样说道,“百度里有一种精神叫做勇气,而我的妻子马东敏博士,则是这勇气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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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宏夫妇
李彦宏和马东敏婚姻的第一个结晶也并不是女儿Brenda,而是百度公司。《财经》杂志2017年根据百度年报测算,2015年马东敏的持股比例为4.68%,投票权占比为15.5%。李彦宏在百度2005年报中披露,放弃对妻子持股部分的拥有权。
公开报道显示,早在2012年12月9日举办的“2012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李彦宏就曾公开斥责此前“离婚”传闻,声明此事造假。也就是说,早在六年前,类似得事件曾经被传过一波。
造谣者多因利益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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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舆论风波并非孤例。”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哲认为,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各种言论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轻松传播,类似案例的数量和影响都有走高的趋势。这类案件除了“谣言”以外,往往还伴生侮辱等其他类型的名誉侵权行为,伴生人肉搜索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容易引发跟风的网络暴力。
类似的案件主要涉及两类案由,一类是名誉权纠纷,一类是诽谤罪。名誉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追究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其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删除文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诽谤罪是刑事案件,追究的是刑事责任,是诽谤到达一种严重程度之后的追责手段,其责任承担方式和其他刑事案件并无区别。
因为名誉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而诽谤罪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属于自诉案件的一种,所以一般都需要当事人自己采取维权行动。当事人如果想要维权,首先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后果等进行证据的锁定;接下来则是根据证据情况和自身诉求,决定采取何种维权手段。
从目前的公关角度来说,维护企业声誉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主要还是因为社会化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信息爆炸,公关危机事件极易发生。一个事件出来,网民更多看到的是各类媒体(包含大量自媒体)对一个事情的看法或评论,事实本身及前因后果却很少有人会去追根溯源,如果说出事的这个企业之前曾有黑历史,那基本上舆情就很容易一边倒。
类似事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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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互联网时代,类似谣言事件可谓层出不穷。
去年9月13日“褚时健”被谣传去世,微博认证为“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发文称,“最励志的终身创业老人褚时健于9月13号逝世。” 该微博发出后,立即引发网友们的大量转载。然而,在不到半小时后,王巍便删除了自己的微博,随后又在微博中辟谣致歉。
去年8月21日晚,男作家李枫发长文爆料曾遭郭敬明性骚扰,8月23日,据媒体消息,郭敬明团队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包括今年爆红的拼多多,5月7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悬赏100万追查制谣黑手”的通告。通告称从今年1月以来网络密集爆发“女子砍价被骗50万上吊”、“夫妻砍价被扣60万跳楼” 、“砍价被盗银行账号”、“拼多多1分钱抽奖诈骗”等谣言,是第三方操纵营销公司、水军团队,对拼多多进行的有组织、系统性抹黑,严重损害了公司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恐慌。
……
法先生创始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飞律师认为,首先每个人有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也一样。但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如果个人的言论侵犯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权利,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就可能涉及到网络言论侵权的问题,网络侵权主要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内容的违法性,一个是特定的指向性。言论侵权违法性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侮辱,另一种是诽谤。简言之,所谓侮辱就是使用贬损性的言辞攻击他人,污言秽语,所谓诽谤就是无中生有,捏造虚伪事实,加以传播,损害他人人格或侵害机构名誉。特定指向性要求这些言论是能够明确的指向某个具体的个体,或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可以明确指向某个特定个体。
编造、传播虚假新闻,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如果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或者性质恶劣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就会触犯《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诽谤罪,最高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那么名誉侵权与诽谤罪应该如何界定呢?吴飞律师说,这两个有性质的区别,一个是民事侵权,一个是刑事犯罪。就行为客观方面将,民事侵权行为的情节要轻一些,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要重得多,就主管方面来看,一个是民事过错,一个是刑事犯罪的故意,两者的主管状况也不同。
诽谤罪罪名有以下构成要件:1、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4、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事实上,国内针对网络谣言已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以定罪。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入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网络谣言转入微信群等私密场合后,传播形式更隐蔽、爆发速度更快。并且受害一方很难统计传播次数、追查传播源头,也给司法监管带来了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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