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将影响A股18万亿市值的国有股权监管“大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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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将影响A股18万亿市值的国有股权监管“大法”来了,了解一下?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于5月18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迎来了统一的监管办法。

上证报资讯统计,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持股市值高达18万亿元。据说,这份文件去年已经成型,考虑到其对市场的影响范围,一直在等待合适的发布时机。不过别紧张,上证报采访人员帮你分析一下36号令的要点和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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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炼一下: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了国有股权的减持也包括了增持。不仅让国有股东减持更加灵活和市场化,也更方便国有股东增持股份,提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综合归纳:

新增覆盖财政部监管企业

实际上,国有股权监管此前已经出台过一系列的文件,例如:2007年《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19号文),2009年125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2017年38号文《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等等。

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总体来说,36号令是将原来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

有国资分析人士指出:“以前的文件都仅针对国资委监管的国企,而36号令是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合力,尤其是将财政部监管的国企一同纳入,制度的统一性大幅提高。”

不过,文件也单列出:金融、文化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股权转让:

5%即审批由三年变为一年

上证报采访人员注意到,36号令的一大变化就是关于国有股东减持,由此前的三年累计转让达5%需上报国资委审批,变为一年转让达5%需审批。

也就是说,监管对国资股东减持的自主权有所放松,使股权转让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3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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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07年19号文中,对于国有股东减持审批的规定是:三年累计净转让达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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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对比可以换算一下:以三年为单位,国有控股股东原来无需上报审批就可以自由减持的额度是不到5%/5000万股,现在变为不到15%/15000万股。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计算,实际的自由减持额度并没有15%这么多,还要结合“合理持股比例”等其他条款。

新概念:

“合理持股比例”赋予国企自主性

上证报采访人员注意到,36号令提出了“合理持股比例”这一新概念,值得重视。据了解,“合理持股比例”就是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对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设下的管理权责的边界。

关于“合理持股比例”如何确定,36号令规定: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然后第七条又说: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则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

翻译一下就是:合理持股比例是由国家出资企业自己确定的,给了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当然,这个比例也不是完全自己拍脑袋想的,还要符合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相关办法。

定了这个合理持股比例以后,只要日后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增发等行为,不会导致国资持股比例低于这个“合理线”,就可以不用上报审批,企业自己做主。

这无疑也是政策更加市场化的表现。

方便增持:

增持由企业自主管理

36号令不仅让减持更加市场化,同时也让增持更加方便。

36号令专门设立一章有关“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即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

第七条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都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赋予了企业充分自主权。

权力下放:

地方国企全由地方负责

36号令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已经基本实现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

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