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删文再判决!厦门一公司捏造拼多多的谣言,法院是这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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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们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如果发生在网络空间的名誉权纠纷,由于具有侵权信息传播途径多、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而传统的司法救济又存在滞后性,等到法院作出判决后再采取措施,侵权信息往往已经给企业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比如最近有一起案例,这起案件牵涉到两家互联网公司,原告方是"拼多多",被告方则是厦门某文创公司。今年3月16日,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百家号账号、天天快报账号、新浪微博账号分别发布文章:《幕后的315:一个月卖400亿假货,差评率行业第一的电商如何成为独角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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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报道的内容构成失实,如继续传播会对申请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损害后果,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于今年4月28日向长宁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删除相关侵权文章。

像这种问题,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要先判决,再根据判决来删除文章,但由于时间比较久,过程也会比较复杂,而这段时间中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文章有可能已经传播特别快,对拼拼多造成很大的影响。

于是长宁法院用了一招,即先删文,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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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近日发出本市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件行为保全裁定书,在尚未作出判决前,就依法要求被告删除相关文章,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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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院这么做是有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自身职权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为何会这么处理?长宁法院副院长金练红介绍道,他们收到原告申请后,即通过互联网在线举行了庭前会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根据条款,他们合议庭对本案案情及原告的保全申请进行了评议。根据在案证据和初步查明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做出了先删文再判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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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长宁法院互联网法庭庭长章晓琴说,"2013年修订之后,民事诉讼法中便有了行为保全的相关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次数很少。",这是因为行为保全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而很多当事人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意识;另外则是因为行为保全的裁定标准较高,",比如本案中的关键点是对方要承认“400亿假货'是自己为了点击量编造出来的,没有事实依据。"

在章晓琴看来,行为保全在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极快。我们在大调研中发现,等到判决生效再去采取措施制止信息传播,受害方遭受的损失已经难以估量,而且很难获得足够的赔偿。行为保全则是对这些受害企业的一种保护途径和措施。"她希望,能有更多企业通过这个案例,学会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