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家庭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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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该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及健康体检的费用;本人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的费用。上述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