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航空器如何取证飞行?

 为了保障我国航空爱好者们自制的航空器能够按规定取证并合法飞行,中国民航局颁布了AP-21-AA-2015-39《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以下简称AP-21-39程序),下面就以问答的形式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简要解读。

  1.自制航空器的类型、起飞重量等是否有限制?

  AP-21-39《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对自制航空器的类型、起飞重量等均没有限制,可以是固定翼飞机、旋翼类航空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自由气球、飞艇等),也不论航空器的大小,均可按AP-21-39程序取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2.自制航空器的取证申请人有哪些要求?

  自制航空器的取证申请人为自然人,且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或认可的能够驾驶该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不可以是企业法人。航空器在制造的过程中可以有其他人帮助共同完成,但一架航空器只能有一个自然人申请人。

  3.自制航空器如何才能满足自制工作量在50%以上要求?

  AP-21-39程序要求航空器自己制造和组装的工作量占“大部分”,也即在50%以上,通常被称为“51%规则”。申请人在自制航空器时可以使用部分散件和商业援助,甚至是军民机剩余件、备件等,但这些均不可算作自制工作量。自制工作量占“大部分”的评估需合理填写AP-21-39程序附录二《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AAC-282表格]。表格中每一小项工作为1分,这1分的分值根据自制情况和自制程度分配至A“(非自制者)制造的套材/零件/部件”、B“商业援助”、C“自制者组装”和D“自制者制造”四项中,其中C项和D项为自制工作。例如完成表中F3“制造隔框和横梁”这项工作时,有50%隔框和横梁是自制者制造的,30%是购买的合格散件,剩余20%是委托其他商家进行加工制造的,那个A、B、C、D四项各得分为:A-0.3分、B-0.2分、C-0分、D-0.5分。最终附录二表格中C列和D列的总分数相加占全部(A+B+C+D)总分数的51%以上(含51%)即为满足“大部分”要求。

  4.AP-21-39程序2.3.7节要求自制航空器安装的目视飞行规则的仪表和设备是哪些?

  自制航空器一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需按照CCAR91部第91.403条款要求安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1)一个磁罗盘;

  (2)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3)一个灵敏的气压高度表;

  (4)一个空速表。

  上述仪表和设备中空速表最为重要,且需要在试飞初期进行校准。这是因为飞行员在驾驶自制航空器时,飞机的姿态、飞行高度等数据一般很容易通过飞行员目视来判断,唯有飞行速度,由于高空缺少参照物很难判断,而飞行速度对航空器的操纵性、稳定性和结构承载等影响很大,因此自制者需要重点关注,适航审查人员也会把空速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5.自制航空器的使用限制主要有哪些?

  根据AP-21-39程序,自制航空器在取得特许飞行证或限用类特殊适航证后,其使用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

  (1)自制航空器仅限于证件持有者本人驾驶,其他任何人员(包括有飞行执照的人员)均不可驾驶该航空器;

  (2)自制航空器除持证人外,不允许搭载其他任何人员;

  (3)自制航空器不允许从事任何商业取酬运行;

  (4)自制航空器不允许用于滑翔机拖曳、旗帜牵引或故意的跳伞;

  (5)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暂不可转让。

  AP-21-39程序是在通航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从而使得我国航空爱好者们自制的航空器能够按规定取证并合法飞行。为了保护航空器自制者的利益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避免航空器自制过程及航空器运行过多的卷入商业活动,现在版本的AP-21-39程序对自制航空器进行了从严规定,更多的是鼓励航空爱好者自己制作组装航空器且用于个人娱乐和航空爱好教育目的,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民间航空爱好者自制航空器的良性发展。(

胡涛)

来自:通航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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