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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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归谁?

在我国,如果未成年人名下有相应的房产,那么这些房产房屋所有权归谁呢?为什么有这一规定?我国哪些行政法规有这样的说法呢?今天就来一起剖析剖析。

目前法律对于以未成年人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应该注意,监护人以未成人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部分银行可能不予接受。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权利推定的证据力,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因此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也不可当然或绝对的视为属于未成年人财产。何况未成年人一般没有收入来源,更有必要查明房产来源,确认房产归属,以更充分的保障真正权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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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归谁?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通过有偿方式或者家族继承的方式取得的房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房产毋庸置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父母自建房或者购买房产后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而是要通过审查未成年人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还是属于未成年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具体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或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

目前在学理界,部分学者认为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直接认定为无效;当然更多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并非必然导致无效,还需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多数情况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也就是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权的过程,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强调的是对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的限制,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权必须在为被监护人利益这一边界范围内进行,否则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不导致代理行为当然无效,如果相对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现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对相对人而言产生有效代理之法律后果。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便是父母也不可以随便出售子女名下的房产。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按照正常程序,子女名下的房产,要等到子女年满18岁之后,经过其同意,父母才可以出售其名下的房产。如果子女未满18岁,父母想出售子女名下房产的话,则需要首先取得所有监护人的签名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后,还需要签保证书,确保出售子女明显的房产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想出售子女名下的房产是比较难的。

子女名下的房产抵押也比较麻烦。因此,我们可以讲,父母可以给子女买房子,但是不能随便出售或抵押子女名下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