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忽略买卖房合同中“常见”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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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我们生活中相对比较重要的东西,但是有很多人并不是十分了解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从而掉进了卖房精心安排的陷阱中,造成了很多没有必要的或大或小的损失。那么,在现实中出现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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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略买卖房合同中“常见”的违约情况

一、逾期交房的时间

假若合同没有按照约定而逾期交付房屋,其违约的处理办法相对是蛮严重的,例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话,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需要依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去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以及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决定的。

二、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况

如果是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话,例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中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况,根据有关的法律表明,面积的误差需要根据下列的办法来处理:

1、面积的误差比其相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的误差比其相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相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相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变更规划、设计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如果出现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自己的情况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毕竟一旦处理不好房屋的事情,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