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为触犯多条法规 依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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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主任记者王立军通讯员严怡娜)自2月1日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关于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省法院将建立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优先、快速办理机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较轻缓的刑罚,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针对同一污染行为触犯多个法条的问题,《意见》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刑为七年),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刑为死刑)等犯罪,同时构成两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污染物排放既有国家标准,同时又有“省标”的,依照较低标准定罪处罚。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成本,牟取不法利益,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意见》明确,对于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不仅要从严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未起诉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