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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报道|“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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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应杜绝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报道时求真求实,据实报道,在报道或评论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地反映各方意见,评论也要平等地对两方都进行全面评论,特别是对处于舆论弱势的一方的意见,要高度重视,给予必要的反映。具体的合理核实义务,一方面要尽到职业新闻人应有的谨慎,另一方面要注意消息来源的平衡性,反复核实信息,越是重要、敏感的新闻,就越需要核实更多的消息来源,最大程度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五、媒体对失实报道内容更正、删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明确了民事主体请求媒体对失实报道内容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该法条与上述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规定相互衔接,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如果出现失实报道内容,需要履行及时更正、删除的义务。这就对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采访报道中的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提出了更高要求。
【 舆论监督报道|“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总的看,《民法典》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变大了,对新闻媒体的要求更高了。其施行,将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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