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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报道|“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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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面对这部涉及面广、专业度高的法典,新闻工作者一方面要宣传好其中的新概念新精神,同时也要准确把握涉及新闻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做遵守法典的模范。
为此,我们邀请了新闻、法律业界学界资深人士围绕迈入“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将面临哪些变化,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等话题进行探讨,期望为广大新闻工作者提供参考。
法制日报社政文新闻部采访人员朱宁宁:
守好用好民法典,让舆论监督报道经得起检验
民法典施行后,舆论监督报道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舆论监督将会受到法律保护,广大新闻工作者能够排除顾虑,充分用好手中的监督报道权;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确保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将全方位地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刻调整。这意味着新闻报道将面临民法典时代新的要求,舆论监督报道工作更是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舆论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职责。新闻媒体进行的舆论监督报道在推动社会进步、守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正因为如此,为了平衡好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此次民法典在人格权分编中专门作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一规定可以说为舆论监督报道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律保障,让广大新闻工作者能够排除顾虑,充分用好手中的监督报道权,保障了舆论监督权的有效实施。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舆论监督权被滥用,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避免影响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影响力,对因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法典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从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舆论监督一方面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只有依法开展的舆论监督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才能保护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媒体在做舆论监督的时候,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权利,要注意保护监督对象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尤其是在网络信息时代,采访人员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时效性就牺牲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定要进行必要的核实以保证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要进行必要的调查,避免发生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
特别是对于突发事件的舆论监督要更加审慎。注意新闻语言的准确、客观、平实,避免使用带有歧视性的语句,更不能使用带有丑化、辱骂等侮辱性语言。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注意报道分寸。既要敢于善于开展舆论监督,比如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热点事件等;也要慎之又慎,在扎实调查的基础上,把重要关键的信息都核实到位,不道听途说,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使报道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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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舆论监督报道|“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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