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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报道|“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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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民法典时代,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一定要坚持依法监督,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客观报道。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民法典时代,媒体有哪些合理审核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新闻报道媒体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规定,基本涵盖了媒体合理审核责任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关法律空白
民法典关于新闻报道媒体合理审查义务,在结合媒体报道实践与传播伦理基础上,在人格权编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中,进行了具体化,大致分为三大块。
一是明确媒体为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影响到他人名誉的,媒体不承担责任。
二是明确媒体在报道中的合理审核义务考虑因素。
三是明确民事主体在被失实报道后享有的权利和媒体应尽的后续义务。
以上新规,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关于媒体合理审查义务的规定最为核心,该条文一条六款,基本涵盖了媒体合理审核责任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关法律空白。
一、信源的可信度
报道信息内容来源是法院考虑媒体是否尽到内容审核责任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组成。
第一,信源是否为权威信息源,这里讲的权威信息源广义上包括当事人、权威媒体、政府机关以及相关人员,媒体报道中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得出现“网曝”“内部人士”等信源。
第二,是否为直接信源,即媒体直接获得的一手信息,转引、评论等需要特别标注信息来源。
第三,信源是否合法,是否为非法渠道或违规渠道获得的信息。
二、争议内容是否进行必要调查
必要调查衡量,应结合报道时限性、社会影响度、对涉事当事人影响力、调查难度、权威信息源情况等多方面考量。从理论上讲,调查的必要性应为报道的前提条件,调查记录媒体应予以保存归档。
三、内容时效性
新闻要讲究时效性,但也应区分新闻报道关于事实部分与评论部分。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事实部分若受到时限性约束,也应以“连续报道”“未经证实”等形态予以明确。时效性并非能成为所有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对时政类新闻应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报审发布。
四、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又称善良风俗,民法典将其规定在名誉权之中,作为媒体报道审核责任的必要界限。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民族习惯、文化传统、乡规民约等新闻伦理角度做出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中与报道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成为内容审核的必要要件,即报道内容是否与公序良俗相冲突。
五、被侵权可能性
民法典对报道可能造成被报道人人格权受损,要求媒体需要事先作出评估。这种评估前置的规定,符合现代传播伦理要求,也是确保被报道对象人格权利的重要保障。预先评估标准,应以直接关联为主,按照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具体来说,主要考虑报道可能造成的人格权损害,以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按照法经济学理论中的“汉德公式”,报道核实需要至少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核实成本,二是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三是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只有当核实成本显著高于后两者时,法院才可能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民法典除了核实成本之外,还增加了核实能力,需要结合具体报道内容时效性、争议点、侵权可能性综合考虑。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新闻采访报道的影响与挑战
《民法典》的颁行将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对新闻媒体的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变大了,对新闻媒体的要求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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