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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报道|“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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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将“新闻报道”写进《民法典》,受到新闻媒体业界的广泛关注。仅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民法典》人格权编共有六章,其中五章直接与新闻媒体人的职业行为紧密相关,即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的颁行将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新闻采访报道侵权的主要对象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实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保护的重要转变。
一、一般人格权对新闻采访报道的新要求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编”的核心概念,《民法典》没有从内涵角度对人格权作出定义,而是以列举方式、外延方式对其作出界定,同时规定了其他人格权益。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这种新出现的保护对象,如果新闻人不加以注意,那么就很容易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新闻采访报道在尊重采访对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也要避免侵犯由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派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如何界定其他人格权益?这就对新闻采访报道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二、新闻采访报道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的界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系我国民法典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使用人格权方面的首次授权,同时也明确提出禁止不合理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利。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正当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要件有:1.具有的正当事由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2.使用的是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要素;3.使用的范围、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
如果媒体从业人员不能正确界定和把握哪些职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哪些属于《民法典》的禁止行为,就极易构成对报道对象的侵权。
三、肖像、名誉、隐私法律定义对新闻采访报道的新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一千零二十四条、一千零三十二条分别对肖像、名誉、隐私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即肖像构成要素必须是:表现方法是艺术或技术手段;固定在一定载体之上;可被人格标识;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名誉分为主观名誉与客观名誉,法律只保护客观名誉。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上述对肖像、名誉、隐私的规定将为媒体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如何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提供重要的指引作用。
四、新闻报道对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合理使用的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新闻报道对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合理使用,以及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是否尽到前条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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