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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试用期职工十大权益”企业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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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今年6月应聘高潮期的过去,职场“新鲜人”陆续入职后,有的进入了试用期 。 所谓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应聘成功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际,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劳动用工关系双方相互考察的磨合期 。 试用期既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但一旦设立试用期,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施行 。
由于客观上的“资强劳弱”格局,少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方面,或故意为之,或不慎为之,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本报信访接待中碰到的问题,劳权周刊梳理了试用期职工十大权益,邀请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一一解答 。
提问一
试用期内人员可以不缴社保费?
久事公交951路李斌来电咨询:前段日子,朋友的儿子大学毕业了,通过网上招聘,找到了一份工作 。 但在面试时,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就是企业对职工的考察期,在这个时期,社会保险费企业就不用缴了 。 待过了试用期,正式录用后,再给缴纳 。
朋友感到企业的做法不对,但又不知如何是好 。 请问,对于试用期人员,企业可以不缴社保费吗?
权益一
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缴纳
这个说法是完全不对的 。 1994年,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72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该法第17条第1款第7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 ”这一条款与《劳动法》第72条可谓一脉相承,在前者基础上,对此项内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了规范 。 而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进一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规范 。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既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试用期劳动者,也包括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
提问二
试用期工资可以“随意约”吗?
微信名“小猪也会飞”咨询:我是一名大学刚毕业的职场新人,这次通过网上招聘,被一家单位聘用 。 面试通过后,面试官告诉我,由于我是新手,必须通过试用期,表现好才可以转正 。 试用期间,考虑我只是一个“学徒”,因此,用人单位除了每天给我60元工资外,每个工作日提供一顿免费餐 。
据了解,全国各省市都有最低工资的标准,单位按每天60元支付工资,明显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做法对吗?
权益二
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480元 。 这家单位每个工作日给予60元,远远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
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由于培训和学习的需要,可能工作效率与正式工相比,尚有差距,但这些培训和学习是企业工作所必需的,也是企业用工必须承担的成本,何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这三条红线用人单位是不能触碰的,也是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一 。
提问三
两次设定试用期行不行?
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的杜国明来电咨询:今年初,我入职一家制造企业,从事钳工工作 。 当时,用人单位与我设立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 试用期到期后,用人单位认为我的工作不符合预期,给了我两条路供选择:一、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二、再次设立三个月试用期,对我继续进行考察 。


稿源:(劳动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dfnews0H31140332020.html

标题:劳动报|“试用期职工十大权益”企业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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