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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入股实施转化活动,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其成果股权权益下降,经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资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纳入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对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等经费投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其他企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本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项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
本条规定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人员、奖励和报酬数量、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在依法给予有关组织和人员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三)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和保护;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五)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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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