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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004年1月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发展优势特色品种,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资金,扶持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良种选育和推广、新品种试验和展示示范、种子储备、种子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贴等多种方式对种子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和多年生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补贴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鼓励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种农户参加保险,并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告。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实施异地重建,防止种质资源流失。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加强种质资源动态监测,编制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种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地方特色农作物、优良乡土树种等本省特有、需要重点保护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科学组织和安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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