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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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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军民融合领导机构的要求统筹协调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制度,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和其他组织推介科技成果,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推介、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确定的实际成交额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定比例,对有关单位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关具体工作职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登记管理、处置分配、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和建立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及专业化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拟交易科技成果的名称、交易价格、受让方等信息以及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异议和异议处理的程序,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受让方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与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以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的名义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可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等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人事关系。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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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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