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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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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依法联合国内外相关机构共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八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利用外资和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

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以相关行业、企业需求为主导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利用,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没有转化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转化:

(一)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进行招标;通过招标未实现转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示范推广,并将示范推广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对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或者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重点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转化。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将重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后补助。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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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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