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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6月1日起湘潭实行住房公积金新政(附政策解读)( 六 )

『摘要:公积金|6月1日起湘潭实行住房公积金新政(附政策解读)( 六 )|(6月1日起湘』(二)调整贷款测算公式。调整后的贷款测算公式为:[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 1.账户余额是指贷款审批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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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贷款测算公式。调整后的贷款测算公式为:[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

1.账户余额是指贷款审批时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审批后直至贷款还清前账户余额只能用于还贷。

2.月缴存额是指贷款审批时,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正常月缴存额之和。即共同借款人连续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欠缴三个月(含)以下,且缴费状态正常,其月缴存额方可合并计算。

3.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是指贷款审批时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最高不超过240个月。即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超过240个月的,按240个月计算;少于240个月的,按实际可缴存月数计算。

4.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当年度资金运行(预警)模式确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低位运行状态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2。正常运行状态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5。对于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临界预警模式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一级预警状态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二级预警状态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6;三级预警状态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5。但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入预警模式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与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保持一致,均为1.5。


稿源:(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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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积金|6月1日起湘潭实行住房公积金新政(附政策解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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