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追讨千万报酬 争议诉讼时效高院裁定再审( 七 )

  原审法院采纳了实泰公司观点,认为从公平角度而言“不应当视作对双方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的变更而导致钟贤柏可按比例长期固定享有”,其效力应仅及于已经实际发生核算的2010年度公司经营利润。

  争议诉讼时效

  在8月28日的再审庭审中,“仲裁时效”仍然双方争议的焦点。

  钟贤柏想要证明的是,在离职至起诉期间,他的确多次讨要包括工资、奖金在内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股份。

  此前诉讼中,钟贤伯曾提供4份经过公证的短信记录证据,证明他曾多次、明确向实泰公司董事长讨要相关报酬,从而构成时效中断。但未被法院采信。

  实泰公司认为其中三份公证书记载短信主要内容是钟贤柏在离职后与吴畏就股权结算问题反复联系,没有就工资、奖金等款项提出要求,因此不构成时效中断的效力。另一份短信公证书,对是否构成时效中断有重大利害关系。实泰公司则申请鉴定,称董事长吴畏手机中无此短信,且吴畏手机中相似的短信未发现有编辑修改痕迹,从而推定钟提供的短信有造假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