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追讨千万报酬 争议诉讼时效高院裁定再审( 六 )

  他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他在2013年10月1日已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事实上,实泰公司为他缴纳社保至2014年10月。此外,原审法院割裂看待股权利益和欠发工资的诉讼时效,这是僵化使用时效制度。

  2018年5月23日,针对这起因“时效已过”而败诉的案件,湖南高院认为再审符合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指令长沙市中院再审。

  据此前判决书显示,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实泰公司扣发工资57700元属实,钟贤柏也确实曾应分配2010年度30余万元奖金却没有领取。但对于钟讨要的1200余万元的奖金问题,劳资双方争议很大。

  按照实泰公司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2010年实泰物流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奖金方案》描述,“拟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提取10%作为实泰团队和大中团队管理人员的激励奖金,具体分配为:总经理钟贤柏占5%,实泰团队占2%,大中团队占3%。”

  对此,钟贤柏认为该奖金方案的效力应从2010年开始及于此后的每一经营年度,直到2013年5月,他都应分配奖金,总计1200余万元。而实泰公司认为,该奖金方案不能对后续年度发生效力,也不能按钟贤柏的计算方式核算,事实上,2011-2013年度公司整体核算处于亏损状态,仍欠银行贷款,没有可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