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一言不合就投诉……新生儿死亡,家属把卫健委告了!

现在才发现 , 卫健委领导也不易 , 是管理者也是背锅侠 , 想为医疗机构撑腰谈何容易 。
作者|刘严
来源|医脉通
本周依旧分享案件 , 不过与往常案件都是患方告医院不同 , 本期分享个特殊的案件——患方告卫健委 。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 , 26岁 , 因怀孕于当地某三级医院建档 , 并在医方急诊顺产 , 造成会阴II度撕裂 。 孩子在分娩后出现新生儿窒息(重度)和缺血缺氧性脑病 , 转入儿童医院进行抢救 , 但被告知抢救存活可能性不大 , 建议放弃治疗 。 最终 , 孩子在出生十余天后死亡 。
2个月后 , 患者家属向当地市卫健委提交了《群众诉求登记表》和《信访事项申请书》 , 提出的投诉申请事项包括:

  • 一、要求提供9点以前的诊疗记录 。
  • 二、更正不真实的病历记录 ,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三、住院医师能否身兼麻醉科医生的职责 。
  • 四、明确中华医学会的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在医学临床诊断中是否作为医生的技术操作指南和应用规范 。
  • 五、质控医生和质控护士的职责是什么?
  • 六、要求提供产科收取的580元和产房收取的232元收据或发票 。
  • 七、卫生问题及其他 。
市卫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批转区卫健委 , 区卫健委向医方出具信访事项的通知 , 将患方提出的上述除第二项之外的投诉申请事项均要求医方答复办理 。 之后 , 医方向区卫健委提交了回复函 , 区卫健委做出《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 , 对于患方的诉求进行回复 , 内容包括:
1.您所反映的第二项“更正不真实的病历 ,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我单位受理 , 其余6项诉求已转医方 , 由该院答复 。
2.对于“更正不真实的病历 ,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的诉求 , 调查处理情况 。
请您对认为不真实的病历 , 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 我单位将根据您提供的病历鉴定结果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对医方及相关人员的诊疗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 我单位也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医方的产科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 如果您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不服 , 可以自收到此书面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市卫健委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特此告知 。
患方在收到上述答复意见书后不服 , 向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 。 后市卫健委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 认为区卫健委做出的第一份答复属于主要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 , 决定撤销原区卫计委第一份答复 , 责令原区卫计委依法重新做出答复 。
区卫健委在收到第一次行政复议决定后 , 向医方调取了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收费明细及医方相关资质 , 并组织专家讨论会 , 就患者病历进行了分析 。 随后 , 区卫计委第二次做出《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 , 内容如下:
复意见书》 , 内容如下:
一、关于您要求提供9点以前的诊疗记录的问题 。
经查 , 患者急诊到医方挂急诊妇科号就诊 , 检查后符合入院条件 。 在办理住院手续期间 , 医院即按住院病人对其进行管理 , 9点之前的诊疗记录已体现在住院病历上 , 在之后患者家属复印病历时 , 医院已向其提供 。 如您想再次复印病历 , 可由患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由受托人携带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及患者身份证、患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医院复印 。
二、关于您提出更正不真实的病历 ,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
(一)经调查 , 患者为急诊入院 , 但医生开具的住院证上没有体现出急诊入院 , 属于相关医疗人员在病历录入中不严谨 。
(二)经调查 , 入院当天医院共开具3次胎心监护医嘱 , 实际操作、收费均为一次 , 其余两次胎心监护医嘱属于在生成医嘱组合时自动生成 , 录入人员未及时删除 , 属于病历记录不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