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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2日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公司)以保证人名义、农发行以债权人名义签订编号36012101-2016年南昌(保)字0026号《保证合同》 , 合同约定“为了确保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36012101-2016年(南昌)字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 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 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购销流动资金贷款 ,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本合同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
2016年8月26日 , 农发行依约向万事发公司发放贷款1523万元 , 2016年8月30日 , 农发行依约向万事发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2018年11月1日 , 龙头公司为万事发公司代偿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复利、息)105682.72元 。农发行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4日 , 万事发公司共计欠付贷款本金1523万元 , 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1141826.57元 。农发行为本案诉讼实际发生律师费164455.7元 。
一审法院判决:一、万事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发行偿还贷款本金152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4日 , 利息、罚息、复利为1141826.57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 , 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36012101-2016年(南昌)字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万事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发行偿还律师费10万元;三、万万、舒正英、万凌对万事发公司在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万万、舒正英、万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 有权向万事发公司追偿;四、农发行就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万事发公司用作抵押的财产折价 ,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号: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528、0010529、0010530号】;五、驳回农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437.14元 , 由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负担11万元;农发行负担21437.14元 。
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 改判减少利息148069.07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 改判万事发公司支付给农发行律师费2万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 改判万万、舒正英、万凌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中减少的利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对2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农发行于2019年2月1日出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 , 截止2019年1月31日万事发公司所欠农发行贷款已经清偿完毕 。2019年6月13日 , 农发行向二审法院出具《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 自认农发行于2019年1月28日全部收回万事发公司所贷款本金、利息及一审判决所判费用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法院认为 ,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 ,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万事发公司因迟延偿还借款所应支付给农发行的利息、罚息、复利的金额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万事发公司等承担10万元律师费是否适当 。
关于争议焦点一 。农发行与万事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间、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及计算方式 。根据该合同约定 , 2017年8月24日前均属正常借贷期间 , 农发行应按照4.35%的利率计息 。2017年8月24日之后未还借款应当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并计罚息复利 。农发行提交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应收利息登记簿》反映了万事发公司还本付息情况 , 即2017年8月21日前万事发公司所欠农发行的利息(包括复利)已经结清 。万万、万凌上诉提出万事发公司所欠农发行2017年9月份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 , 而农发行并没有进行扣减 。万事发公司在本金没有清偿的情况下 , 2017年9月份前的欠款计息应当包含两个部分 , 即2017年8月24日之前按正常利率计息以及8月24日后计罚息和复利 。现各方当事人确认2017年8月21日前的利息已经全部结清 。农发行对此后的欠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息并无不当 。二审期间 , 万万等提交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仅载明2017年8月21日、9月21日的付息情况 , 并不能反映2017年9月份之前所欠利息总额 , 而且农发行提供的《万事发1523万元贷款利息及复利计算明细》亦反映万事发公司还息数额与万万等提交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当月还款数额一致 , 并在应付利息中作了相应扣减 。万万等提出再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 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的万事发公司所欠农发行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正确 。
稿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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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债基|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经其他途径对债权转让事宜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通知(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