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辩称:农发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城投公司 , 其不再是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 无权向万事发公司主张贷款本息 。农发行已不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 , 不具有胜诉权 。在城投公司将债权转让款支付给农发行的情况下 , 农发行的再审请求如获支持 , 则其获得双份清偿 , 构成不当得利 , 且会造成万事发公司负担双份债务 。案涉贷款本息系主债权且已归零 , 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等附属债务亦不存在 。此外 , 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 二审判决驳回农发行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上诉请求 。综上 , 请求驳回农发行的再审请求 。
农发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事发公司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1723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利息及罚息1015838.03元、复利27017.54元 , 共计182728557元);2.判令万万、舒正英、万凌对上述所欠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拍卖、变卖万事发公司提供的抵押物 , 农发行对抵押担保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承担 。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8月22日 , 万事发公司与农发行签订编号36012101-2016年(南昌)字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23万元 , 借款期限为12个月 , 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借款利率4.35% , 按月结息;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 , 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 ,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 计收复利 , 计收复利的 , 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 ,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同日 , 万事发公司与农发行签订两份《抵押合同》 , 均约定“为了确保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36012101-2016年(南昌)字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 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 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 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购销流动资金贷款 ,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叁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上述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 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528、0010529、0010530号 。
2016年8月22日 , 万万与农发行签订编号36012101-2016年南昌(保)0024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舒正英与农发行签订编号36012101-2016年南昌(保)0025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 该两份《自然人保证合同》均约定:“为了确保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36012101-2016年(南昌)字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 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 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购销流动资金贷款 ,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叁万元整……本合同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万凌在上述两份《自然人保证合同》保证人签章处署名 , 并向农发行出具两份《书面声明》 , 载明“本人完全同意万万、舒正英的上述担保行为 , 并愿意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用自己享有财产份额一并担保 , 即以担保物的整体承担担保责任” 。
稿源:(济南中院)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4c441H020.html
标题:债基|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经其他途径对债权转让事宜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通知(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