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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 , 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 , 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 。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而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 。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 。故在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欠缺通知的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情况下 , 债务人虽从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的事实 , 仍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已向其通知 。据此 , 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 ,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559号 。
负责人:张军 , 行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能 ,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虹霞 ,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 ,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 。
法定代表人:万万 , 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 ,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万 , 男 , 1964年9月7日生 , 汉族 , 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 ,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正英 , 女 , 1965年1月10日生 , 汉族 , 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 ,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凌 , 女 , 1986年7月10日生 , 汉族 , 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 ,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263号民事判决 ,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700号民事裁定 , 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 , 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农发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能、万虹霞 , 被申请人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叶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农发行的再审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263号民事判决 , 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 。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万事发公司在二审期间清偿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属事实认定错误 。万事发公司在二审提交的2019年2月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并非其偿还贷款的转账凭证 , 仅可证明案涉不良贷款在农发行内部会计账目上已经平账 , 不能证明万事发公司所欠农发行贷款已清偿完毕 。2019年1月23日 , 农发行将持有的万事发公司债权转让给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 , 城投公司向农发行支付了债权转让款16711106.30元 , 农发行在收款后对该笔不良贷款做平账处理 , 这才是上述对账单显示贷款余额为零的原因 。如万事发公司认为其已偿还债务 , 则其必须且必定会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 , 但万事发公司没有提供 , 由此说明万事发公司并未实际清偿债务 。农发行于2019年6月13日向二审法院出具的《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 明确载明收到的款项系城投公司支付的债权转让款 , 并非自认万事发公司已清偿所欠债务 。(二)万事发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上诉时并未主张案涉债务已清偿 , 而仅主张贷款利息及律师费过高 。万事发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二审法院出具的请求中也仅是要求二审法院免收罚息、复利等 。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确认二审期间万事发公司已经清偿债务 , 超出上诉请求范围 , 应予以纠正 。
稿源:(济南中院)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4c441H020.html
标题:债基|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经其他途径对债权转让事宜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