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三 )


8.问:关于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 , 也是本次纪要的亮点之一 , 请您谈谈相关情况?
答: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 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则在信息披露责任之外 , 还作出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制度安排 。 纪要第25条首先就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 。 纪要第26条就债券发行的增信机构的担保责任范围是否能够扩展到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 。 为体现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这一民法基本原则 , 防止“客观归责”“结果归责”等不公平裁判的出现 , 纪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首先 , 纪要第28条规定了发行人内部人员的过错认定规则 , 强调要根据相关人员在公司中所处的实际地位、在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 , 及其为核验相关信息所做的努力等实际情况 , 对其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 。 其次 , 对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形式问题 , 为压实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 , 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关于发行人财务、业务等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投资决策 , 纪要第29条、第30条对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免责抗辩事由等进行了明确 。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 纪要第31条规定了对其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 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 。
9.问:最后请您谈谈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问题?
答:在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中 , 要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 , 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 。 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 纪要第33条规定了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 除发行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外 , 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 , 破产管理人承继发行人的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 。 纪要第34条针对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债权的实际情况 , 明确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的义务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 确保诉讼程序能够及时、顺利进行 。 (采访人员:孙航)
【人民法院报|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