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答采访人员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 , 与会代表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 。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 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同意 ,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今天正式发布 。 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
1.问: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纪要的起草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监管部门于2018年初开始就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 。 期间 ,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 经过反复研究和推敲 , 形成了纪要征求意见稿 , 并提交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讨论 。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中国人民银行刘国强副行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赵辰昕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 以及各地高级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庭室的负责同志 , 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市场自律监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 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 。 根据会议研讨的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形成了纪要 ,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
2.问:请您谈谈纪要发布的重要意义?
答: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 全文共34条 , 从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 , 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 纪要的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 , 统一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 , 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 , 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提升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工作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均具有重要意义 。
3.问:请您介绍一下纪要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 纪要主要是从债券种类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 。 首先 , 从债券种类来说 , 限于三类债券 , 即发行人根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行和交易的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 。 其次 , 从案件类型来说 , 也包括三类案件 , 即因债券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因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因发行人资不抵债等原因引发的破产案件 。 从实践情况看 , 大部分债券违约纠纷案件 , 属于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的合同纠纷案件 , 但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 同一发行人债券违约引发三种类型纠纷案件的情况也开始出现 。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好相关案件 , 平稳化解债券市场风险 , 纪要对此作出了全面规定 。
4.问:请您谈谈审理债券纠纷案件需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当前债券市场风险形势总体稳定 , 违约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 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 , 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 因此 , 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 , 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 。 在案件审理中 , 要注意将法律规则的适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 , 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 , 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 二是要坚持依法公正原则 。 在案件审理中 ,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 , 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三类债券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 , 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 三是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 “买者自负”意味着打破刚兑 , 这是债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 但“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 , 在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卖者没有尽责的侵权民事案件中 , 要立足《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则 , 依法确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以及债券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 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 四是要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 。 债券纠纷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发行和交易方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 , 要进一步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 整合行业和司法的力量 , 完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 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