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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第七条【税费政策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 并就适用范围、对象、程序等事项予以阐释 , 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
第八条【金融会商、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会商机制 , 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政策 , 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 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 , 开辟绿色通道 , 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机制 。
第九条【融资服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 开展综合性融资服务 , 依法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 推进社会资源的共建共享 , 依托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 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 , 实现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
第十条【产融合作白名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产融合作白名单机制 , 引导金融机构差异化支持白名单中小企业融资 , 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 。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支持】 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 , 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二)创新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产品 , 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
(三)合理增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 , 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 , 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融资 , 开展特许经营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融资;
(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 , 推广网上贷、掌上贷等线上融资产品;
(五)优化贷款审批流程 ,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六)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 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七)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 , 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 , 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 , 符合标准和条件的 , 依照程序办理续贷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 不得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
第十二条【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 本省设立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将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 。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创新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本省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创新金融产品 , 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 , 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 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增加机制 , 引导其担保能力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相适应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 相关担保业务的比例、担保费率等达到国家要求 。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发挥再担保功能 , 按照国家要求明确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 。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
稿源:(湖南人大)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092Y4592H020.html
标题:专项资金 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信用制度 直接融资 金融机构支持 发展基金 研发投入 湖南 企业培训|湖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征求实施意见(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