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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6月和9月 , 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 为了广泛征求意见 , 提高立法质量 , 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 欢迎社会各界围绕以下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1、如何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信、发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关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职责 。
2、关于政府的财税支持特别是专项资金、发展基金等方面 , 实施办法还可以作出哪些更加具体的规定 。
3、关于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和融资促进 , 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还可以比上位法更加细化和可操作 。
4、关于中小企业创新创造、人才建设以及营商环境、执法监督等方面 , 还有哪些政策可以吸收入法 。
5、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
修改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 , 邮编410007;传真:0731-85309208;电子邮箱897060463@qq.com 。 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5日 。
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 , 将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 , 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 , 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 统筹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
第三条【统计监测】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 定期发布信息 , 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
第四条【信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应当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制度 , 建立数据联动、共享常态机制 , 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 帮助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实际利益 。
第五条【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 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 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 , 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
第六条【发展基金】 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或者投资基金 , 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 着重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高成长中小企业 , 促进创新创业创造 。
稿源:(湖南人大)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092Y4592H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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