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给TA一个家 我却图个啥?(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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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儿童被虐待、疏忽或遗弃时
所有居民都有责任强制报告
目前,整个美国社会渐渐达成的共识是:保护未成年人免于被虐待、被疏忽和被遗弃的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美国各州普遍施行的强制报告制度就是为此而设计的。这个制度规定,从事某些职业的人员在发现孩子疑似被虐待或疏忽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他们被称作强制报告人。
美国各州对法定的强制报告人有不同定义,但是通常包括社工、教师、医护人员、执法人员、心理治疗师等;在缅因州,寄养父母也是强制报告人;有些州甚至规定,所有居民都是强制报告人。什么意思呢?如果一个孩子去上学,老师发现他脸上有个手掌印,疑似被掌掴,那么他必须在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否则即违法;如果一个孩子去医院,护士或医生发现他身上有被侵害的迹象,他们也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否则即违法;如果一个心理治疗师通过孩子的讲述或者孩子的图画,发现有被虐待的内容,那么他也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否则即违法。虽然各州对“规定时间”定义不同,但大致来说是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也就是说,你应该立即或以你能力范围内的最快速度报案。我们的培训提醒说,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儿童的道义责任,一旦有理由怀疑儿童遭到虐待和疏失,都应该立即报告。
可是,如何知道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呢?如果我判断错误,岂不是冤枉了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照顾者吗?培训中给出的答案是:你只要有理由怀疑有虐待或疏忽的情形,就必须报告;至于调查是否属实则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报告时通常是打美国联邦政府的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热线,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个部门及其下属的儿童与家庭服务局在接到举报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派出社工开展调查,否则即是失职。
社工怎样调查呢?通常,他们会询问孩子,而这不需要经过孩子父母的同意;他们可能会联系孩子居住地了解情况的职业人士,比如教师、医生、护士等,以获得更多信息;他们可能跟孩子的父母面谈,给父母解释的机会。调查过后,社工要拿出正式结论,而政府部门要以书信形式告知孩子的父母,其调查结论是什么,以及孩子的父母如果对这个结论不满意要怎样请求复查。如果结论是孩子未曾被虐待或疏忽,那么政府部门给父母的信件中要明确这个结论。如果认定孩子曾被虐待和疏忽,但是伤害风险不高,那么结论为“确有迹象”,社工将在一定限度内继续介入这个家庭,并指导这个家庭参加某些社区服务,比如家庭治疗、父母课程等。
如果社工认定孩子曾被虐待和疏忽,并处于伤害风险之中,那么结论为“证据确凿”,社工将为这个家庭制订保护儿童的“安全计划”,这相当于父母与政府自愿达成的改善协议,比如说政府要求父母参加戒毒治疗、戒酒治疗、家长课程、心理治疗等一系列社区服务。如果父母不同意这个“安全计划”,或者当时同意了后来却不遵守协议的约定呢?这种时候政府部门就可能采取其他行动,向法院提交儿童保护请愿书,并在认定孩子面临严重伤害的即时风险时,向法官提出“初步保护令请求”,社工凭此文件可立即将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
社工把孩子带到哪里去呢?如果有亲戚愿意暂时收留他们,就会安置在亲戚家;如果需要治疗,就会送到医疗机构;如果有寄养家庭愿意接收他们,就会安置在寄养家庭。如果这三条路都行不通呢?按照最近修改过的法律,社工需要24小时陪在孩子身边,以保证孩子的安全,于是社工就要带着孩子住在旅馆里。
为什么要修改法律呢?因为以前很多年里,社工如果找不到亲戚或寄养家庭来暂时收留孩子,就往往把孩子送到当地的急诊室,这样照顾孩子的责任就落在了护士的头上,而医院不得不承担随之而来的各项开销;还曾经有社工把刚进入寄养系统的学龄儿童直接送去公立学校,将照顾的责任推给教师和教辅人员——可以想象,医院和学校对这样的操作极度不满,不断呼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才有了最近的改变:既然政府部门决定把孩子从原生家庭带出来,那么在找不到人临时照顾孩子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该负责照顾孩子!
今年,经过系统培训并获得寄养家庭许可证后的半年里,我和先生先后临时照顾过五个孩子。在这个过程中,有乐趣也有辛酸,有挑战也有收获,但最大的问题来自于政府部门个别社工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缅因州的民众对于州政府负责儿童保护工作的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不满情绪是由来已久且溢于言表的,有人干脆将这个部门称作“随意闯入家庭抢走孩子的家伙”——当然,并非所有的批判和指责都是公平的,但是显然原生家庭有不满,寄养家庭有不满,学校和医院有不满,这些都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