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当互联网公司倒卖数据成魔咒( 三 )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律师沃伦(Samuel D.Warren)与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提出的。
在1890年12月15日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中,他们发表了一篇名为The Right to Privacy的法律评论文章,文中写道:“文明的前行使人们的生活日渐紧张且复杂,适时地远离世事纷扰极有必要。
随着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对公共场合更为敏感,独处隐私之于人更是必不可少。
但如今的新闻报刊和各类发明,侵害个人隐私,使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困扰,较之纯粹身体上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由于中国本身经历工业化的时间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支撑隐私概念的物质基础建立也确实相对于西方更加滞后。
这方面可供参考的数据是,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因为这个指标直接对应于每个家庭成员平均拥有的居住资源——这是有关隐私保护和个人主义最关键的物质基础。
在中国刚刚启动改革开放的1978年,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仅有6.7平方米,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对于很多经历过这个阶段苦难的中国人来说,最普遍的记忆包括一家数口几代同堂,过着逼仄拥挤的集体生活,以及上海里弄和北京胡同里充满味道的公共厕所。
在这样的环境下,当然没有多少人会像今天这样讨论个人隐私,那是无法负担和触摸不到的奢侈。
所以客观的讲,隐私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现代注解。
2020年,中国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40平米。除了具备地广人稀要素禀赋,因而热衷于独栋大House的美国人外,我们已经在这一指标上跟英法德持平,并且超过了日本、韩国和新加坡。
因此从硬件上讲,我们已经充分具备了实践隐私保护和个人主义的条件。

当然,传统农业社会的观念惯性依然深刻影响着我们这个国家。
普通人群体中,确实有很多人没有建立公私分明的隐私观念和边界意识。
但从近几年日益激烈的个人隐私讨论和对互联网公司的批判来看,在中国的互联网圈,与其说国人整体的隐私意识落后于西方国家,倒不如说科技互联网公司的企业道德和自我约束落后于中国的现实。
国内众多的科技互联网公司,似乎莫名其妙地把用户隐私概念上的些许滞后,解释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传统。
中国已经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移动互联网用户群体、领先的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并且生长出多个世界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的情况下,这些科技公司看起来仍然期待这种”美好“的传统能永远得到保持。
这彷佛成了一个魔咒,互联网公司倒卖数据纵然不对,但中国人普遍缺乏个人隐私保护和边界意识。
就真的正确吗?
数据|当互联网公司倒卖数据成魔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