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15部门发文促进母乳喂养: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二 )


3.普及母乳喂养核心要义。指导母婴家庭树立科学喂养理念,形成科学喂养行为。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母乳喂养有益母婴健康,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感冒、腹泻、肺炎等患病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特别要普及母乳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让母婴家庭普遍知晓婴幼儿配方奶仅是无法纯母乳喂养时的替代选择。
4.打造支持母乳喂养的宣传阵地。鼓励医疗机构、社区、托育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母乳喂养科普宣传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覆盖面,提升知识和技能的可获得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优势,加强母乳喂养知识普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发展和壮大母乳喂养促进志愿者队伍,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广泛社会力量。
(二)健全服务链条,努力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5.强化孕期、产时和产后咨询指导服务。以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主阵地,通过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完善孕产期保健全程服务,强化分娩后母婴同室,落实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将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作为重要服务内容,及时向婴儿父母和家人提供,确保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贯穿孕期、产时、产后各项服务全过程。鼓励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推广应用分娩后尽早母婴皮肤接触、早产儿袋鼠式护理等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适宜技术,促进产妇早开奶,提升母乳喂养率。
6.做实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时,要结合婴幼儿营养喂养筛查评估,针对儿童养育人开展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帮助母亲和家庭成员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医疗机构要重视高危儿、早产儿、患病儿童母乳喂养服务,提供针对性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做好哺乳期患病妇女母乳喂养和安全用药指导服务。挖掘和传承中医药促进母乳喂养的独特优势,普及中医适宜技术,促进母乳喂养。
哺乳|15部门发文促进母乳喂养: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7.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服务网络。鼓励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营养门诊,为家庭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可及性。针对孕产保健科、妇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儿童营养门诊、乳腺保健门诊等科室加强能力建设,将母乳喂养知识技能作为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医护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以促进母乳喂养为重点,推进爱婴医院建设,持续强化爱婴医院影响力。推动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营养特色专科建设,促进医疗机构推广适宜技术,提升母乳喂养率。
8.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云上妇幼”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建立线上线下母乳喂养咨询渠道,为群众提供持续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三)完善政策制度,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坏境。
9.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0.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