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家解读《反垄断指南》:表明监管态度 剑指科技巨头( 三 )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态度,利于国际竞争
新京报贝壳财经:你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怎么看?它会对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仲春:征求意见稿解答了这么多年以来,学术讨论中对互联网反垄断问题的困惑点,给出了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答案。反垄断的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特别难,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中关于相关市场有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平台企业来说,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反垄断的合规风险增大,对司法案例的裁判也会产生影响。指南回应了我们社会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二选一、杀熟、低价等行为做非常多的回应。
近年来,互联网同领域平台并购层出不穷,这些并购脱离了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不会因为VIE结构而放弃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对此我建议可以在经营者集中章节中,对具体申报的标准,可以再详细一点界定。
最后一点,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对互联网经济要进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指南的出台可能意味着监管的行为来了。希望在未来等监管过程中,要处理好包容、审慎和监管三者之间的关系。
董毅智:从立法层面看,国家针对互联网巨头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会逐步建立起来。从平台层面看,未来平台自身应进行一定的反省和自律性,指南不仅是针对国内企业,未来可能还有国外巨头,应该立足于更加国际化的视野。指南出台警示平台做好合规性面对国际上的竞争。
资本市场的角度,未来这种黑天鹅可能会越来越少,因为监管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中国互联网企业在新一轮的监管之下能够找到自己的位置,真正成长为国际化的互联网巨头。
于左:征求意见稿对规范国内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平台将来走向全球市场,这是做一次合规性的要求。如果不这样,国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重视技术创新,不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永远走不出国门。
征求意见稿中有些地方能进一步完善就更好,例如纵向协议现在只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其中不包括纵向协议上下游之间对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限定销售区域,这种限定销售区域不是横向竞争者之间划分地域范围,上下游之间划分地域范围协议属于纵向协议,纵向协议在反垄断法和现在指南当中都不包括,这是个漏洞。
维持转售价格方面,现在只规定了固定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没有对最高转售价格、建议转售价格进行规定,这一漏洞可能会被企业利用,行垄断之实,法律却无法进行执法制裁或者威慑。
从垄断协议上来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中应当增加兜底条款。现在兜底的条款有大量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不在反垄断法和征求意见稿中。大家关注的是价格,实际上还有一个维度是质量,比如网速、搜索结果等差异。
对于国内BAT等巨头对初创期企业并购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中仅经营者集中章节提到一条,大型企业并购掉有创新力的企业会严重影响互联网生态创新,这一块是重中之重,应当加强。
此外,国家对市场份额的认定,一般是50%以上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实际上不能一刀切,需要进行合理确定,进行调整。
在反垄断问题上,我们做得更好,无疑会对中国的消费者有利,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构建全球治理体系,都能做出应有的贡献。
科技|专家解读《反垄断指南》:表明监管态度 剑指科技巨头】新京报贝壳财经采访人员 罗亦丹 编辑 赵泽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