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家解读《反垄断指南》:表明监管态度 剑指科技巨头

在双十一来临,网友们忙于在各个电商平台购物“剁手”之际,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多个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将被严肃处理和解决。
选择在这一特殊时点发布征求意见稿有何意义?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业界与普通人的生活有何影响?11月11日,新京报贝壳财经采访人员连线东北财经大学教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竞争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于左,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为读者解读《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科技|专家解读《反垄断指南》:表明监管态度 剑指科技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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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强调“平台经济” 意在互联网巨头
新京报贝壳财经:为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特指了“平台经济”?在双十一发布征求意见稿有何意义?
于左:平台经济在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当中越来越重要,不仅在中国重要,在全世界全球市场也越来越重要,因为它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给这个消费者,给企业,给所有人都带来了方便之处。
平台经济在给社会各方面带来方便的同时,一些巨头互联网企业在平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集聚了大量的用户,有大量经营者在他平台上进行经营,也有大量消费者使用它们的平台,在这种集聚的过程中,一些平台具有了很强的市场力量,那么他们的一些行为给社会的相关企业、消费者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其中有一些行为对消费者的福利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有一些行为影响了相关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影响了上下游产业技术的创新,我们国家在这个关键的时点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是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在世界范围,我们的《指南》也是领先的,这对规范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对我们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技术的进步都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仲春:在我国的互联网经济中,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说比较龙头的企业,不管是BAT还是滴滴、美团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其实都是以一个平台的模式来运营的。
在这个平台上,它可能链接了不同的主体,比如说链接商户、消费者、供应商等等,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平台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比如双十一女性网购化妆品和衣服时,一般会去服装品牌美妆品牌多的平台购物,现在这些平台有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假如商户只能在一个平台进行经营,就一定会考虑哪个平台再消费者中影响最大,这样的一种考虑就体现了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可以看到,现在平台对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影响非常大的,所以在双十一之前,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法律文件,不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意义,还表明了态度,以及释放了下一步执法的倾向。
董毅智:我国的互联网红利已经享受了大概二十多年,我们的BAT已经在国际上成为了500强的公司,甚至在某些创新领域,比如移动搜索领域,我们已经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从产业的角度来说,已经发展到一个非常好的时间节点,产业的规制也提上了日程。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2008年之后,《反垄断法》一直没有修订,今年1月份《反垄断法》的修订也开始征集,《反垄断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门类,同样也是我国特色,就是互联网巨头。所以说,针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恰逢其时,在双十一这个时点出现也是一种必然性。另外,这一次反垄断的浪潮跟国际上的趋势也是一致的,无论欧盟还是美国,目前针对互联网巨头都采取的一个强监管的措施,如美国在7月份的时候把三个互联网巨头聚集在一起,针对他们进行了反垄断听证。我觉得无论是从国际的角度、产业的角度还是立法的角度来看,这次出台征求意见稿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机,是用一种合适的方式在市场上发出了监管的声音。
新京报贝壳财经: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等给出了一些解释,我们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构成垄断?
于左: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有三种,一种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横向垄断协议就是竞争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通常是限制产量,提高价格,或划分地域市场;纵向协议是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反垄断法》当中规定的有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这种行为会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第二种垄断行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说有一些互联网巨头通过先进的技术在相关市场上有市场支配地位,不滥用这种地位,让消费者得到了好处,就不算垄断,但如果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社会有损坏,就是垄断。第三种是具有或者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比如两个大的巨头企业的合并在相关市场上就很可能单边或协调的提高价格,这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