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资讯|反垄断!限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这部法规将深刻影响平台企业( 三 )


刘春泉认为 , 1997~2007年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黄金十年 , 因为这段时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自由竞争时期 , 市场上没有垄断者 , 市场主体充分释放了活力 , 所以中国互联网企业获得了很好创业机会和空间 , 一批互联网龙头企业都是在这一段时间涌现出来的 , 但近年来大企业的垄断实际上阻碍了创新 。
“《竞争法》的目标在于鼓励市场有充分的竞争 , 只有市场上有充分的竞争、没有壁垒的情况下 , 市场主体才会不断发展 , 才会有新的产品和服务问世 , 消费者才能得到最大的福祉 。 所以《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 , 而不是竞争者 。 ”刘春泉解释称 。
游云庭也认为 , 目前市场的情况是 , 平台垄断使得大企业借助平台优势发展新业务 , 挤占中小企业空间时非常得心应手 。
“指南的出台对于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 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有帮助 , 考虑到中小企业是经济活力的体现 , 中小企业的繁荣兴盛势必会对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经济的振兴起到很正向的作用 。 ”游云庭说 。
对于消费者在平台网购的时候常常碰到“大数据杀熟”的现象 , 也就是同一个商品 , 大数据推送给不同的消费者的价格是不同的 , 而且往往是老用户、对价格不敏感的用户价格更高 , 《反垄断指南》亦做出明确规定 。
《反垄断指南》明确提出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或者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属于实施差别待遇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反垄断指南》还明确指出 , 在消费者端 , 除了信用状况 , 其他诸如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得作为平台实施差别定价的借口 。
“消费者之前对于大数据杀熟较难举证 , 现在大数据杀熟将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 对平台进行执法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 对平台而言大数据杀熟所涉及的利润相比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利益显然要小很多 , 所以指南的出台也会一定程度上遏制大数据杀熟的现象 。 当然 , 由于竞争环境的公平以及对于大数据杀熟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规制 , 平台的垄断利润可能会下降 。 ”游云庭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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