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阿里、京东就双十一商标权对薄公堂,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

出品 | 搜狐科技
编辑 | 尹莉娜
双十一的战场蔓延到了“双十一”的商标使用权上。
11月11日消息,昨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两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两案均涉及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
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之后,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双11·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京东公司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判决|阿里、京东就双十一商标权对薄公堂,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而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1、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2、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中能否反映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了对应关系、能否体现“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内容;
3、涉及“双11”、“双11全球狂欢节”等标识是否属于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判决|阿里、京东就双十一商标权对薄公堂,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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