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东海证券2保代收警示函 未发现*ST华仪股东占用募资( 三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 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 , 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 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宜生、吴逊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宜生、吴逊先:
经查 , 2018年及2019年 ,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 , 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 , 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 。 其中 , 2.36亿元被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其余用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 。 你们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未发现前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 , 在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专项核查报告中做出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 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 ,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 提高合规意识 , 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并在2020年11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