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东海证券2保代收警示函 未发现*ST华仪股东占用募资( 二 )


*ST华仪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显示 , 东海证券作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并承接了2011年非公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 东海证券委派吴逊先和徐士锋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 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徐士锋离职 , 东海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宜生接替徐士锋的持续督导工作 。
*ST华仪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 , 公司于2011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23.58万股 ,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0元 , 共计募集资金9.50亿元 , 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8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12亿元 , 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08亿元 。
公司于2015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3亿股 ,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7元 , 共计募集资金22.30亿元 , 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05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1.59亿元 , 已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1.55亿元 。 公告显示 ,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 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 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 诚实守信 , 勤勉尽责 , 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 , 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 ,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 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